农民权利应从法律条文中“变现”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将维系自己生存的土地让渡国家,用于公共事业的发展,理应获得合理的补偿。与此同时,农民在参与征收过程中应有的各项程序保障,要从纸面的法律政策条文变成农民实实在在享有的权利。
农民的知情权应完整。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作为一方利益当事人,农民虽不享有决策权,但享有完整的知情权。但在当下,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收土地的案例依旧屡见不鲜。我国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征收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农民。告知,是公示告知还是送达告知,是“贴一贴”还是“登门沟通”,哪种做法更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哪种做法更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答案是不得而知的。
同时,农民的知情范围是广泛的。被征土地用途、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都在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范围之中。征收方案不仅是土地即将被征收的事实的载体,也是农民未来权益有保障的凭证。不仅如此,农民还享有对被征收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调查结果确认程序,就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如此制度设置的本意莫不在于让农民尽可能地参与到征收过程中,去认同征收行为的正当性,同时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
农民的“自治”权应真实。由于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法律同时也赋予了集体组织内部决定土地赔偿款分配的权利,即村民自治。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土地赔偿费,即该留给集体的那一部分,可以大家的共同意愿进行分配。村民自治,是村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一种好的初衷,但是同时不能忽略村民治理的能力局限。
集体利益与被征收成员利益之间应该如何均衡?补偿分配的过程如何监督救济?目前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加以明确。实践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工作往往由村干部直接负责执行。一些村干部侵吞、挪用补偿款,以其他不法手段操控村民自决的事情时常发生。在这方面,更加细化的制度供给迫在眉睫。在行使表决权时,村规民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少数人的利益,尤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益也应切实得到保障等等,这些原则必须得到坚守。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将会是一个常提常新的话题。希望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的程序权益能够在现实中得到的尊重。也希望农民能更多的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毕竟是自己亲手耕耘了一辈子的土地,这块土地的未来是不是也让农民多谈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