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户籍去留容不得“被做主”
【别把农民进城落户的权利,办成强制性的“义务”或“责任”,是这场改革的底线之一。】
城乡户籍对立的坚冰终于开始消融。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不再区分“农户”“非农户”,横亘千载的城乡二元对立,有望走向全新的均衡。这将打破利益的藩篱,促进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再迈一步。然而,把好事办好,各级治理者可能还得颇费一番脑筋。
漂泊在城乡边缘的农民工群体,应该是进城落户的最大受益者。但是,从更广范围看,不见得每一户农民都买账。有人故土难离,城里再好,不如祖上留下的一亩三分地;有人则看中土地的“价值”,希望走上家庭农场、产业化经营之路。正因此,农民是否愿意落户、特别是落户后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容不得地方政府的“野蛮做主”。这在《意见》中表述为,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细细读之,《意见》这一表述的上级大标题为“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权益”二字,才是我们理解户籍改革中农村产权的中枢。何为权益?权利加上利益,有权利才能实现利益;何为权利?正如西哲所言,权利乃“可为”,就是说权利本质在于它的可放弃性。可进城落户,也可不落,可放弃“三权”,也可不放,才谓权利。相反,不可放弃的,是义务,放弃了还要受到惩戒的,是责任。
别把农民进城落户的权利,办成强制性的“义务”或“责任”,是这场改革的底线之一。这方面的类似教训太多了。曾经的强制拆迁,搞出来多少人间悲剧;就在新农村建设中,也不乏半强制的“洗脚上楼”,生活方式难习惯不说,赖以为寄的耕地若不复存在,又该何处去讨生活?“我的土地我做主”,尽管并非完整物权,但“三权”仍受宪法法律所保护,不侵犯它们才能让农民在城镇化中进退有路。
城镇化,归根到底是人的城镇化、以人为本的城镇化,更准确地讲,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的城镇化。个中道理中央天天讲、反复讲,现在还要讲,就是要防止一些地方为了城镇化而城镇化,为了户籍改革而改革,生拉硬拽,甚至为了完成所谓的“落户指标”,把好端端的政策在落实中变了味、发了馊,变成了侵犯农民权益、诱发群体事件的导火索。
土地,乃农民的命根子。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升级到更高端的城乡结构、产业结构,是一个长期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其客观规律,强拉不行,硬拽也不成。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一个成熟的标志,正是“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只有循序而渐进,在保护权利的同时推动改革,才能远近兼顾、求同存异,让留下来的农民安心,进了城的农民放心。
本报特约评论员洪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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