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制 治理拖欠工资问题
东快讯(记者齐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昨日下发,我省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按照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且成效明显,未发生欠薪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按有关规定实行激励措施。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同时,我省还将落实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设区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和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逃匿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及时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
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可能影响企业融资贷款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我省还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预警监控机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对农民工投诉的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快速查处。
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同时,实行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拨付工程款,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部分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应向人社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推进商业银行实施联合惩戒。
据悉,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招标文件,并将该条。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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