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16.09.2015  12:15

2011年发布实施的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即是取消了政府的行政强拆权力,将房屋征收强制拆迁权力赋予人民法院。地方政府作为房屋征收的一方利益当事人,如果给予其实施行政强拆的权力,难免导致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驱使下,令房屋征收补偿有失公平合理。而人民法院地位中立,能够超越拆迁双方利益之争,因而由人民法院在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实施强拆,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合法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与利益依法受到保护。

  和城市房屋一样,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同样属于民众的私产,农村居民的房屋财产权同样依法受到保护。而作为房屋征收一方利益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拆,显然不利于农村居民获得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甚至可能因此而导致有损社会和谐稳定恶性事件发生。此前部分地方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失合理引发诸多事件就是明证。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样,已有相对完善的立法。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缺乏专门的立法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制。唯有如诸多专家所建议的,在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样,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行政强拆,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拆迁权力赋予人民法院,才会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乃至杜绝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恶性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