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5.08.2016  21:04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扶贫开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针对农村发展不平衡的实际,为缓解和消除贫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决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贫困地区调研,提出了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一系列新思想、新思路、新举措。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等重要文件。省委、省政府制定了“2001-2010”、“2011-2020”两个农村扶贫开发10年纲要,相继出台了《福建省“十三五”扶贫开发规划》、《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福建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完善扶贫开发法律、法规,抓紧制定扶贫开发条例”的要求,按照“四个全面”、五大发展理念,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科学扶贫精准扶贫,全面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项目管理,迫切需要全面加快对扶贫开发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 2015年我省农村地区贫困人口发生率仍有1.82%,目前尚有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200个扶贫开发重点村,50万人的扶贫开发对象。与一些中西部省份相比,我省贫困人口数量不算太多,但分布比较散,而且多处于比较偏远、交通和经济发展条件比较差的山区老区,脱贫攻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近年来,农村扶贫开发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凸显出了不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些地方扶贫开发缺乏系统筹划,扶贫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财政下拨的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运用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权属、管理维护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还不够明确;因病因灾因学等致贫或返贫问题仍比较突出;扶贫投入与减少相对贫困需要的投入相比仍显不足。同时,随着扶贫开发机制创新步伐加快,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也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我省历来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习近平同志在宁德工作时就提出:“要使弱鸟先飞,飞得快,飞得高,必须探讨一条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的路子。”他用“滴水穿石”精神统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研究探索扶贫开发新思路、制定新举措、探索新路子、建立新机制,形成“弱鸟先飞”、“滴水穿石”等全国性的扶贫开发经验,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产生积极影响。我省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还探索出了具有一定地方特色的扶贫措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做法。如,龙岩市“九措施到户”、三明“348”、宁德市“664”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武平县建档立卡精准识别机制、长汀县共建山海产业园区机制、屏南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机制。这些宝贵的经验和做法,急需上升到立法层面,进一步推进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有力提升扶贫开发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明确提出“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目前,全国已有四川、甘肃、贵州等16个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省扶贫开发工作仍然缺乏地方立法的保障和支撑,这与我省繁重而艰巨的扶贫开发任务不相适应。因此,为解决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巩固和扩大农村扶贫工作成果,借鉴兄弟省市农村扶贫开发立法的经验,制定《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十分必要。这不仅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贯彻落实中央从“扶贫”到“脱贫”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对于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具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会同省农业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贫对象的问题 确定具体的扶贫对象是扶贫开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精准扶贫,关键的关键是要把扶贫对象摸清搞准,把家底盘清, 这是前提。心中有数,才能工作有方。《办法(草案)》拟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一是坚持以贫困标准来确定扶贫对象。严格按照农民人年均纯收入低于2855元的国定标准、年均纯收入低于3497元的省定标准,认定扶贫对象,防止“富人戴帽,穷人落榜”。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的扶贫标准。二是规定有严格的认定程序。为防止扶贫工作人情化,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的现象发生,所有贫困人员的确定,必须经过严格程序,拟在《办法(草案)》第十条规定,贫困户由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示评议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在贫困户所在村和村民小组公告。贫困村由建制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前两款所规定的公示、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七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状况,按照有关标准确定。三是要求规范建档,实行动态管理。对扶贫对象要建档立卡、建立台账,实行定期复查和年度复核,进行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为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录入。录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审核,省、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对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监测。 (二)关于具体的扶贫开发措施问题 现在扶贫政策不少,但有些相互重叠,有的相互打架,没有形成政策合力,不够精准到位。精准施策,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贫困类型,找准“病灶”,开对“药方”,做到“一村一策、一户一方”,切实扶到点上、扶到根上。《办法(草案)》按照现行的“两不愁、三保障”扶贫标准,除了对造福工程扶贫搬迁、金融、产业、教育、科技、文化、健康、生态等具体扶贫措施作出规定外,还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扶贫措施。一是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拟在《办法(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执行上述规划时,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二是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扶贫的兜底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三是对挂钩联系、对口帮扶、山海联动的帮扶制度作出规定,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开展山海干部交流,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重点县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关于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的管理问题 目前,扶贫开发项目总体而言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扶贫开发资金方面则存在多头管理,层级分散的情形,扶贫资金被滥用、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精准管理,要求精确化配置扶贫资源,精细化管理扶贫项目。为此,一方面,对扶贫资金分配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核心,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对扶贫项目的精细化和动态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拟在《办法(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开展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对扶贫项目的审批、管理、公开公示等进行详细规定。 (四)关于闽宁扶贫协作的问题 2016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银川主持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的大战略,是加强区域合作、优化产业布局、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新空间的大布局,是实现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大举措,必须认清形势、聚焦精准、深化帮扶、确保实效,切实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闽宁扶贫协作的发展,《办法(草案)》在总结20多年闽宁协作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闽宁扶贫协作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规定闽宁扶贫协作机制,拟在《办法(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闽宁建立联席推进、结对帮扶、产业带动、互学互助、社会参与的扶贫协作机制,推动县与县精准对接。二是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闽宁扶贫协开发,拟在《办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本省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等积极参与对口支援宁夏的脱贫攻坚工作。支持两省区企业、社团、各类民间组织和投资者之间开展交流,加强联合与合作,支持通过投资办企业、参与宁夏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宁夏企业进行参股、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进行经济协作。三是对闽宁干部交流、人才培训作出规定,拟在《办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支持闽宁间继续做好干部挂职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更广泛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计划继续向宁夏派出挂职干部、农业和医疗技术人员、专家、教师、大学生志愿者,健全宁夏到福建省挂职干部的培养机制。 (五)关于扶贫开发的监督考核问题 脱贫攻坚是一场有时限、任务重、求必胜的硬仗,关键要靠落实,要有硬约束,要用好督查的“威力棒”和考核的“指挥棒”。《办法(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考核。一是建立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二是建立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拟在《办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财政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和监督。三是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拟在《办法(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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