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支持农业龙头企业 不用抵押物可贷款2000万

11.06.2015  11:36

福州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只要经营正常,即使没有抵(质)押物,依然可望获得银行贷款。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互助资金池”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市财政出资1000万元携手福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互助资金池”,建立贷款担保互助合作机制,银行则将为我市龙头企业提供高达20倍的信贷支持。

  据悉,“互助资金池”由“政府基础风险金”和“企业互助金”两部分组成,分别由市农业局(农办)和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在承贷银行开立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具体运行中,市财政将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作为“政府基础风险金”;“企业互助金”由有意愿加入“互助资金池”的龙头企业按贷款额的10%缴纳。

  “承贷银行按政府基础风险金总量的20倍以上额度安排龙头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缺乏抵(质)押物且正常经营的龙头企业。”《办法》规定,贷款由龙头企业向承贷银行申请,承贷银行征求协会意见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市农业局(农办)报备。

  《办法》规定,原则上单户最高综合授信金额2000万元(其中“互助资金池”担保上限1000万元),授信额度支用期最长为3年,原则上单笔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承贷银行发放贷款的最高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5%,可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

  对经认定为问题贷款的(问题贷款是指授信企业出现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贷款),先由“互助资金池”中企业互助金承担补偿,不足部分由“政府基础风险金”和承贷银行各按50%比例承担补偿。对已拨付风险补偿金的问题贷款,承贷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收,对经催收归还的贷款本金(含利息),应及时将原已代偿的资金转回至“互助资金池”账户,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后按“政府基础风险金”、承贷银行贷款、“企业互助金”顺序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