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25.07.2016 16:01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农业生产与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办法(草案)》已明显滞后,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法(草案)》部分规定与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例如《办法(草案)》规定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发生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必须报批,而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取消该项审批并已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必须予以修改。二是《办法(草案)》部分规范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订加以解决,例如应加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问题;再比如,近年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除了铁路、公路货运等传统运输方式外,还大量通过航空、快递等物流渠道进行调运,《办法(草案)》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三是《办法(草案)》部分条款与农业部规章的衔接和细化问题。《办法(草案)》出台时间较早,其中部分条款与《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6号令修订)未有效衔接,例如,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开展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期普查和日常疫情监测;再比如,关于调运检疫许可期限问题,由于检疫(检测)和专家评审需要一定的时间,我省应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四是《办法(草案)》的部分内容与《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有的规定重复,可予以删除。因此,及时修订本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的责任分工问题。由于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和检疫涉及面广,管理与被管理主体较多,而现有的法规与规章对防控工作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使得防控责任得不到落实,为疫情传播扩散、暴发成灾留下隐患。为此,《办法(草案)》拟在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农业植物检疫监管的问题。在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工作中,一旦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某一区域并定殖就难以根除,并且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疫情防控。因此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的检疫监管措施,将疫情阻截在一定区域外或者将疫情封锁在一定区域内使之不能扩散蔓延,对于有效控制疫情危害意义重大。一是设立疫区和保护区,《办法(草案)》拟在第十一条中对疫区和保护区的设立进行了规定;拟在第十二条中对发生重大农业植物疫情时,为了保护相关疫情未发生区的农业生产与生态安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派驻和设立检查站开展检疫监管进行了规定。二是通过强化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置,建立健全我省疫情监管体系,有效防范疫情的传播扩散。《办法(草案)》拟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对疫情的界定、监测、调查、公布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定。三是积极开展疫情的科普宣传与科研工作,有效发动社会力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办法(草案)》拟在第六条、第七条中对疫情防控的宣传与科研工作进行规定。 (三)关于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职责的问题。明确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职权范围、执法人员的职责,并规范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是保证植物检疫监管顺利实施的前提。为此,《办法(草案)》拟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进行相应的规定;同时,拟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对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类型和流程进行细化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出台时间较早,限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可操作性不强,所设置的罚款额度较低,使得相关的违法成本太低。另外,对因疫情的传播扩散所引起的生态灾害没有设置相应的罚则,起不到应有惩戒作用。为此,《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设置了法律责任,相应提高了罚款幅度,从而使办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能较好地遏制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3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5.07.201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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