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法须移送执法部门 不得以批评罚款代替

10.07.2014  11:00

据新华社电昨天,记者从解放军审计署获悉,由总政、总后发布的《军队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移送办法》明确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军人违法违纪线索,必须移送执法部门查处,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

中央军委委员、全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总后勤部部长赵克石表示,军队审计作为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重要经济监督手段,始终紧盯经费资产,覆盖所有军事经济活动,加上自身专业优势,最有条件发现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

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李清和介绍,《办法》共17条,对移送的标准、对象、权限、程序、内容、报备、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不得以责令书面检查、审计通报批评、审计罚款等代替移送。

办法》根据审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涉及人员的类型和职务等级,分别规定了解放军审计署、大单位和军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审批权限。

为确保审计移送的线索及时、有效处理,《办法》要求,审计部门必须向上级审计部门备案移送情况,跟踪移送线索处理进度;受理部门要定期检查线索的受理、备案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移送线索的部门反馈结果;审计部门与执法部门(机关)之间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移送情形

审计发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事检察机关;

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军人违反职责等违法类线索,移送军队保卫部门;

没有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符合相关党纪军纪处分标准的涉嫌违纪类线索,移送军队纪检监察部门。

处理权限

解放军审计署移送的线索,涉及正师职以上干部和副师职军政主官的报全军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师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长批准;

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涉及正团职以上干部的报本单位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团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军级单位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涉及正营职以上干部的报本单位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副营职以下干部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