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再生水专用办法出台 使用再生水免交污水处理费
01.11.2015 09:05
本文来源: 新华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厦门市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要求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单位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按规定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规划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住宅小区或集中建筑区,以及日排污水量大于250吨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若再生水网不能覆盖,鼓励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线。
《办法》规定,再生水供水系统严禁与自来水、地下水等供水系统直接连接,并且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道应当有明显标识,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
《办法》还对用于绿化、景观等用途的再生水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为了让再生水的水质有保障,还将建立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分为日常检测、第三方监测和在线监测。
此外,公共再生水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低于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免交污水处理费。
(记者 陈璐)
本文来源: 新华
01.11.20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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