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照片“变身”猪饲料广告 每长一斤肉只要2.95元?

27.11.2014  14:32


  东南网漳州11月27日讯(本网记者 陈志远 见习记者 钱静雯)“把我很邋遢的照片悬挂到公共场合,这让我以后还怎么做人。”试用某公司产品,竟被该公司业务员拍下照片制成产品广告满大街悬挂、展示。

  近日,漳州长泰县上蔡村的陈先生向本网反映,正邦好运来饲料公司擅自将印有其照片、电话等私人信息的海报及横幅在公共场所悬挂,且里面的信息也不属实,对其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陈先生对此又气又恼,要求该公司“给个说法”。

  讲述:照片“变身”猪饲料广告 客户变“代言人

  陈先生是长泰县上蔡村某养猪场场主,他告诉记者,10月中旬,正邦好运来业务员小游找到他,向其推销猪饲料。“当时正好有买十送二的优惠,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就买了10包。

  使用饲料一段时间后,小游再次找上门,给猪称重、计算料比,同时要求给陈先生拍照。“当时小游说,照片只作内部宣传使用,我就同意了,于是小游给了我300元补贴,并与我签了协议。”陈先生说。

  但说好的内部宣传却变成公开宣传。“11月中旬,我朋友打电话来,问我是不是在给猪饲料做广告,还有朋友问我怎么衣服都没穿好就拍照。”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村里的店铺、超市门口一共发现了3张宣传海报,而广告横幅则更多。

  “我以为照片只是在公司内部使用,就随便穿着工作装拍照,裤子也没有怎么整理,但他们却把我很邋遢的照片悬挂到公共场合,这让我以后还怎么做人。”陈先生对此很愤怒。

  记者看到,陈先生提供的海报上印有其本人的巨幅照片,横幅上写着“热烈庆祝上蔡村陈(名字隐去)老板使用正邦好运来每长一斤肉只需2.95元”,下面附有陈先生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陈先生说,该海报及横幅不仅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还向村民宣传了不实信息。“按当时我这边称猪所计算的料比,每只猪每长一斤肉需3.5元,而海报上却写着2.95元。

  “我随后打电话找小游理论,他坚称是我自己同意宣传,并在隔天就将海报、横幅全部撤走了。”海报登出后,不少村民找到陈先生咨询猪饲料的事,对他造成了很大的困扰,陈先生希望业务员小游能对此给个说法,但小游却让他自己找厂家解决。据了解,此前双方签的协议也被对方收走,陈先生向其讨要,也遭到拒绝。

  对方说法:陈先生同意宣传 协议已上交公司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电话,记者于昨日致电正邦好运来业务员小游。听到记者询问陈先生所反映之事,小游随即以外出没空为由挂断了电话。11月25日,记者再次拨通了小游的电话。小游称,给陈先生拍照、张贴海报都是公司的要求,而陈先生本人也同意为公司做宣传。“我指的宣传即对外宣传,内部宣传只是向同事宣传,这毫无意义;且当时我告诉陈先生,照片将会制成海报,他也表示同意。

  小游告诉记者,海报及横幅他们已全部撤回,如陈先生希望此事得到更好的解决,需找公司处理。

  当记者要小游出示双方签订的协议时,小游称协议已上交公司,让记者向长泰公司了解,并称自己只是对外业务员,不知道公司的联系电话。而当记者追问陈先生所说的海报及横幅宣传了不实信息一事,小游则再次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回答。

  律师:涉嫌侵犯肖像权 虚假宣传相关部门可查处

  就此事,律师杨健表示,如未经陈先生本人同意,正邦好运来擅自使用其肖像及个人信息,就侵犯了陈先生的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遇到该情况,可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王育裕也表示,企业不得做虚假广告宣传。根据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一式两份,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保管好日常签订的协议,有利于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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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