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司法局制定《内部人员组织处理具体实施办法》

08.02.2017  10:09

为加强和完善对内部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处理工作,遏止和减少队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近日,永安市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下发了《永安市司法局内部人员组织处理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目的更鲜明

该实施办法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对那些存在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若仅给予“约谈”处理则过轻,但又尚不需纪律处分的本局内部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采取的一种内部监督管理措施。

操作程序更规范

该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组织处理方式及其处理情形和后果: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尚不需纪律处分的,可酬情给予训诫、通报批评、下岗学习、调整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结果运用更注重

为进一步突出组织处理的严肃性,该实施办法规定,工作人员被组织处理,应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提交书面检讨,如不能深刻认识自身错误,将给予进一步处理。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本局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书面异议,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和意见书面报局党组。局党组经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送达被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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