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内退后应聘新单位年薪10万 为讨欠薪打官司

23.05.2016  12:46

  时下,全民创业热潮兴起,很多退休或内退人员乐于发挥余热,重新上岗工作。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也乐意聘用这部分人员。令退休后再就业人员想不到的是,退休打工并不享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劳资双方有所启示。

   案例一内退后应聘新单位 为讨欠薪打官司

  甘先生原系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公司”)员工。2009年,他在该公司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每月领取生活费800多元。2014年7月,他在红旗公司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金。

  2010年10月,甘先生到龙岩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上班。双方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5年,年薪10万元,华锐公司每月先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到年底再一次性支付4万元。

  合同签订后,华锐公司每月向甘先生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未扣税)至2014年4月。自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华锐公司仅向甘先生支付工资1.32万元,也没有按约定在每年的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他4万元。甘先生在华锐公司工作到2015年2月就不干了。

  去年底,甘先生状告华锐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2.6585 万元和经济补偿金3.7499万元。

  庭审中,华锐公司辩称:甘先生未与红旗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聘到华锐公司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甘先生违约在前,华锐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甘先生从红旗公司内退后到华锐公司上班,在其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甘先生于2014年7月领取退休金后,双方即转为劳务合同关系。甘先生主张华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甘先生在华锐公司工作期间,华锐公司应当按约定向他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院遂判令华锐公司向甘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