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城乡养老服务导则 养老设施须与同步交付

21.08.2015  17:37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城乡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及配置导则(试行)》日前印发实施,要求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

  《导则》要求,各地要推行“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料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服务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其中,居家养老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社区养老服务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无力照料的社区老年人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的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各地在确定城镇发展战略及空间布局时,应发挥我省独特的区位优势、生态优势,鼓励结合地方特点及需求,打造海峡两岸养老产业合作开发示范基地。

  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按每千人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应按每千人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服务半径不应超过500米。用地特别紧张、地形特别影响设施布局或人口老龄化水平特殊的已建成区可差异化配置。

  此外,乡村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时,要综合考虑“半城市化”人口的返乡养老问题,科学预测机构养老的床位数和设施的规划布局。在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要立足优势、特色资源设置产业发展重点,如生态资源禀赋为主的美丽乡村可重点开发养老、养生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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