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

24.12.2014  10:07

  2015年1月1日起,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比以往增加6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应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交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参保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福州日报记者 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