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一个不止关乎法律的话题

09.10.2016  14:36
  近日,在我和执行局同事的见证下,家住福建龙海农村、年逾80岁的陈老太的两个儿子顺利完成了轮流照顾陈老太的交接事宜,次子黄某能从长子黄某河的家门口接回了患病的母亲,认真听取了医生的嘱咐,表示将好好照顾自己的母亲。法官的倾力执行让陈老太有了“”,她欣慰地流下了泪水。

  2015年1月,陈老太患急性心肌梗死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半身瘫痪,需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因房屋改建事宜,陈老太的两个儿子发生了纠纷,黄某能未探望母亲,未尽赡养义务,黄某河也不同意独自赡养母亲。

  今年1月,陈老太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儿子共同赡养她。经审理,法院依法判令两个儿子轮流赡养母亲一个月。但是,在长子黄某河赡养一个月后,黄某能未如期接回母亲。陈老太担心无人照料自己,于今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黄俊鹏立即向黄某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黄某能立即接回母亲,但黄某能仍旧拒绝赡养。黄俊鹏多次带人来到黄某河、黄某能的家中,做兄弟二人的思想工作。在详细了解陈老太的生活状况及黄某河、黄某能的矛盾后,他多次对兄弟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一再警告这对兄弟,如拒不赡养老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黄某河终于答应接回母亲赡养。

  陈老太的生活赡养终于尘埃落定了。

  这个案子让我对赡养老人有了一些想法和启发。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正进入加速期,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伴随独生子女的增多和社会节奏的加快,很多子女无暇照顾老人,子女在外忙碌奔波的多,常回家看看的少,给父母物质上照顾得多,注重精神上关怀得少。而其他养老渠道又存在瓶颈,不能满足老人们的现实需求。

  关心照顾老年人,社会有责任,但子女对父母的关心照顾,应是第一位的,子女是第一责任主体,社会责任取代不了血浓于水的浓浓亲情。

  虽然孝更多的是个道德问题,关乎主体与客体的内心感受,是难以量化的,但同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赡养老人不仅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到时候,他们不仅丢了面子、失了人格,还要背上不孝儿女的骂名。

  司法工作除了匡扶正义,还有教化社会风气、弘扬优良传统的责任,对于有违公序良俗,不尽抚养、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予“零容忍”,并将其曝光在社会公众面前,使其遭受群众的谴责、唾弃。

  在我看来,要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更需要一种“合力”。政府是主导,要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立专门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形成对空巢、独居等家庭养护困难老年人的救助保障体系;鼓励和扶持社会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养老设施;子女不仅要在物质上供养老人,还要从精神上“赡养”老人,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谈谈心。

  总之,我们要学会善待老人,让他们在余下的时光活得更精彩,别让他们留下“遗憾”。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