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长乐撤市设区后机构变更等问题的通知

07.11.2017  00:35

  福州新闻网11月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黄戎杰 杨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17〕282号)精神,日前,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长乐撤市设区后机构变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长乐撤市设区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顺利进行。

  关于机构变更问题,《通知》明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撤销中共长乐市委,建立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原长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改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原长乐市人民政府改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原政协长乐市委员会改为政协福州市长乐区委员会;撤销中共长乐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中共福州市长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原长乐市人民法院改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原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改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原长乐市上述领导班子成员的职务名称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原长乐市人大代表和长乐市政协委员,随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称为福州市长乐区人大代表和福州市长乐区政协委员,福州市长乐区人大和福州市长乐区政协换届时的届次从原长乐市的届次顺延。

  关于机构挂牌、印章使用问题,《通知》明确,长乐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于2017年11月6日挂牌,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区直属各部门、乡镇(街道)于11月7日挂牌。长乐区的机构和负责人称谓从11月6日起开始使用,新印章从11月7日起正式启用。长乐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印、牌更换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原以长乐市称谓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的印、牌原则上停止使用。

  关于机构级别和干部待遇问题,《通知》明确,长乐撤市设区后,长乐区的级别仍为处级,干部级别待遇不变,区属各级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5年过渡期内不变。

  关于长乐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事权问题,《通知》明确,长乐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的管理主体,在福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职责,发展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领导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按照辖区管理原则,行使城乡建设和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管理的统筹、协调、综合、监督和检查职权,依法制定和公布辖区行政管理各项规定,搞好辖区的建设和管理。

  关于长乐区人民政府的管理权限问题,《通知》明确,长乐撤市设区后有关管理权限先维持现状,5年过渡期后再作调整完善。

  关于政策、法规的连续性问题,《通知》明确,长乐撤市设区后,按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乐市撤市设区有关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的有关适用城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暂按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除中央和省、市要求取消、调整的政策外,长乐撤市设区前制定的相关政策原则上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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