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说明

30.12.2014  14:07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柯有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受援面也不断扩展。2010年到2013年,全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多件,有近3万人获得法律援助,共挽回经济损失2亿多元,案件类型从传统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逐渐拓展到公证、司法鉴定、群体性纠纷调解等非诉讼事务领域。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的过程

制定本条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4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8月和10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司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论证。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了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等意见。同时,在《福州日报》及《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还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深入市法律援助中心、市中院法律援助点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10月22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主要就法律援助工作中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形式、申请和受理、实施和保障等内容作出规定。主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制

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条例第四条强调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对司法行政部门,特别是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

为保障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条例第八条从经济困难等方面对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作出规定,第九条对经济困难的标准作了界定,区分不同情形按照收入不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第十条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民生等角度出发,对国家和省的法规进行补充细化,以分项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

(三)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

条例第十二条是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同,区分四种情形确定受理法律援助的机构,便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对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和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的例外情形作出规定,以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并保障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第十七条规定了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情形,确保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实施和保障

要使受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就需要对法律援助有关时限作出规定。为此,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的期限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期限作出规定。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保护受援人的利益,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适合法律援助案件特点的法律援助人员,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为确保法律援助落到实处,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费用应予以减免。

福州市法律援助条例》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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