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本质和要求

30.09.2015  12:35

  □ 林必恒 申政(整理)   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中国行为法学会、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联合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和城乡社区治理湖北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法治社会·长江论坛”近日在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全国高校、机关部门、科研机构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法治社会的理论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探讨,形成了诸多富有见地的理论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央关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重大命题的提出,契合了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语境下的法治社会,既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难题,也呈现新典型、新经验、新气象,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空间大。当下,中国治理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以为只有把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治理好了,所有社会成员都自然会奉公守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所以,我们要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要治官,重点要治官,同时也要治民。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法治社会建设应着重在三个方面推进,即推进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主体依法自治、推动全民自觉守法,以此来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当中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关于法治社会的立法问题,也就是说社会治理法治化立法要先行。另一个焦点是社会“软法”的问题,法治社会建设不仅要靠国家的“硬法”,而且更要依靠社会的“软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赵斌:法治是迄今人类社会发展,尤其是现代文明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法治社会必须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将之纳入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布局,一同谋划、一同部署、一同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黄进:《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很好地处理了十大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系、两个“十六字方针”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规和国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拿来主义与走自己的路的关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亚平:法治社会在不同时空语境和话语体系中有其不同的内涵。从经济社会结构形态和内涵来划分,法治可以划分为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和法治生态五个方面。这里的法治社会是指狭义的社会领域的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一方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包括公民、家庭、市场主体与社会组织、网络虚拟社会。另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的载体包括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新媒体互联网和其他宣传工具、公益广告。
  北京大学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里的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玉军:法治中国建设的模式特征是共产党领导下各机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自上而下推进的权力主导型法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苏联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混合型法治,“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开放型法治,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注重试验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浙江大学教授钱弘道: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困难是法治精神缺失。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最终取决于法治精神是否能在中国社会真正形成。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传统的国度培育法治精神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启蒙,将法治启蒙从领导干部开始,在参与中培育人民群众的法治精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发展作为培育法治精神重要力量的社会组织。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李龙:全面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应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总目标、总方针,依法治国的运营机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等五个方面来理解。李龙认为,依法治国中法治也有两个阶段,一个是依法治国阶段,一个是法治国家阶段。要将法治和国家,法治和改革、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搞好,就得把依法治国和体制改革的关系搞好。所以,国家的一切改革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的进程内进行,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徐汉明:提高管党、治党法治化水平应当完善从严管党治党的法规体系,完善党的权力体系及运行程序,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提高依法依规惩治腐败的能力,强化党内执法执规专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法治与党规建设实绩评价体系和考评标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要实现“三个统一”。应当强化运用“三个统一”思维和方式治国理政的战略意识,完善发展“三个统一”的实现形式,健全贯彻落实“三个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行力,建立贯彻落实“三个统一”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及标准。
关于法治与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外在的契合。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决定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本体上和路径上就是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法治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治理体系法制化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两个基本面向;从法治国家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从法律之治转型升级为良法善治、从法律大国转型升级为法治强国以及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现代化之路的主要内容。
  徐汉明:社会治理现代化应当坚持依法治理与合理创新的有机统一、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的有机统一、各司其职与相互衔接的有机统一、程序正当与高效便捷的有机统一;主要任务包括完善社会治理格局、健全科学决策机制、科学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始终坚持公正司法、注重强化法律监督、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八个方面。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树立法治思维、健全制度体系、坚持项目推进、建立评价体系、注重政策导向、加强理论研究。
  江必新:提高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水平,首先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要统筹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进路,确保社会治理及其创新的法制化;二要统筹社会治理与社会建设的关系,以严格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为进路,确保社会治理根基的稳固化;三要统筹治理与服务的关系,以深入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为进路,确保社会治理目标的人本化;四要统筹政府、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以强化自治和倡导共治为进路,确保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五要统筹社会治理主体与被治理主体的关系,以强化公众参与为进路,确保社会治理程序的民主化。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江学者、教授汪习根:克服治理理论的局限,开拓治理的实践新路是治理现代化的急需。为此,应当遵循治理规律,采取统分结合、分而治之的“三位一体”模式:所谓“三位”是指从基于责任与透明高效的政府善治、基于自治与公众参与的社会善治和基于自理与权利推定的个体善治三个维度出发,按照各自的特定规律分门别类地构建不同的治理模式与治理路径;所谓“一体”即基于法治与公平自由的治理体系,无论何种形式和场域的治理,均必须以法治为起点、载体和依据,法治化是治理一体化的引发点和集结点。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如何推进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信力等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中之重。推进司法公正是目标,改革的主线是排除矛盾,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武汉大学副校长、教授周叶中: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形成,应从多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宪法教育,建立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运用多元化的教育方式,着力强化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依法执政的制度机制,依据宪法法律完善党内法规范体系,强化依法执政的制度基础;三是加强立法体制改革,推进我国良法体系的建设发展,在坚持法治统一性及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基础上,确保我国立法体制的现实适应性;四是健全行政决策的程序与实体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权和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权的监督制约,确保行政权的有限性。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卞建林:第一是要健全刑事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理顺公、检、法三家的关系;第二是要规范侦查权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司法活动,建立司法监督制度;第三是要完善我国的诉讼程序设计;第四是要突出庭审的实质性作用,发挥庭审的作用;第五是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第六是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实行律师的有效辩论。
   关于法治社会与党的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鹏程:实现依法执政的“三个统一”,重点是推进党的领导的法治化,着力研究和探索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制订《中国共产党执政法》,形成依法执政的主要法律载体:一是执政党与国家立法关系的法制化;二是执政党与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制化;三是执政党与国家司法关系的法制化;四是执政党与社会组织关系的法制化;五是执政党与公民关系的法制化。通过制订《中国共产党执政法》,发挥党的领导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等优势,弥补具体性、系统性、程序性和操作性不足的缺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实现依法执政的“三个统一”。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陈云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权进行法学理论阐释是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法治政党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党的领导相对于党的执政,领导权相对于国家权力。从当今我国“宪法+党章”的复合宪制来看,党的领导权在一定范围内应被视为一种宪法权力,这可用党是主体之政治代表、人大是主权之法律代表的“人民主权双重代表制”思想来解释。
      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张晋藩:以德化民与以法治国是互相连接、互补互用的,是国家治理不可忽视的二柄。法与德的结合减少了法律的滥用,缓和了法条严酷的外貌,便于民众接受;以德化民使民远离迁善,遏制了犯罪的动机,有利于避免狱讼繁兴、法残刑暴的讼累;德法互补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义务和遵守道德规范的义务相一致,既止恶,而又劝善,使“明刑弼教”的“”落到实处。同时,德法互补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今天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又提出以德治国,是有着充分的史鉴作为依据的,同时也是现实的统治经验的升华。
  张文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国历史上,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儒家主张以德治国。党的十六大以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非彼此对立,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方式。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讲,整个国家机器科学有效地运转,主要依靠法治;建立自由、平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主要依靠法治。
   关于法治社会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徐汉明:现行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职责配置不明晰,职能混同,性质定位不清晰,运行程序混同等成为影响和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掣肘之一。因此,需要在厘清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分离的理论、制度、实践、政策等依据的前提下,探索实行“两权分离”的制度设计。审判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由法院“内部合一运行模式”向“内部适度分离模式”,再向“外部综合分离模式”跨越,是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必然要求,是法院管理体制科学化规范化的渐进过程,是司法管理体系和司法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对于省以下统一管理等司法去地方化举措,要处理好司法与人大监督、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不能简单割裂司法与地方的联系;分类管理和司法责任制等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已经走到了关键点,要从有利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为目标,以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和精英化为出发点,循序渐进,且改且完善。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相关制度,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关于法治社会与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徐双敏:社区公共空间治理是各种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性的过程。政府在社区公共治理中的职能是依据正式制度,行使公权力,实施行政行为,予以行政许可,维护社区秩序。市场力量可能会对社区公共空间的治理提供财力帮助,借以扩大社会影响力,争取与政府、社会对话的话语权,从而实现正和博弈。社会组织在社区空间治理中的作用亦是不可或缺。凭借社会组织的号召宣传和志愿行为,社区公共空间的环境治理等方面会得以改善。
  姜明安: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对城乡社区治理及基层矛盾化解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发展社会组织也要走法治化的道路,主要体现在:第一,社会组织成立的法治化。社会组织的持续性决定了其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遵循特定的程序;第二,社会组织内部结构的法治化。筹备组织的成员不能随意设计内部结构,而应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其具有稳固性;第三,社会组织的职能法治化。国家法律可以为社会组织的职能范围划定外部边界,组织章程在此边界内对职能做出具体表述;第四,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法治化。既涉及社会组织与其他法律主体的外部关系,也涉及社会组织与其成员的内部关系。
  关于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
  黄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关键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理论体系是关于客观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在丰富实践基础上累积而成的;学科体系是由理论体系提炼升华集成,具有稳定规范的基本概念、方法论、分析工具及其分支结构等;课程体系则是理论和学科体系的重要载体和集中反映。对人才培养机制而言,三大体系建设必须相互贯通、有机联系。
  徐汉明:对新型法学学科社会治理法学的建设,应当加强学科基础理论与应用的研究,使之逐步成为独立的、成熟的学科;拓宽交叉学科研究进路,打造社会治理法学学术共同体;加强学科体系建设,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教研平台。按照“结构合理、体系完备、内容新颖、知识融通”的思路,着力破解交叉学科新型模式建设在统一思想、设置新型学科方向、构建基础理论体系、组建跨学科师资队伍、创新考核评价机制等难题,以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为基准点,创设法学新型交叉学科方向,服务国家重大学科建设需求;以学科深度交叉融合为出发点,整合人文社会科学多学科理论,建立新型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以创新师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切入点,整合跨学科跨院校跨实务部门跨国际人才师资资源,助推师资人员学科知识转型升级,打造一流师资团队;以“学分+能力=复合型学位”考核评价为落脚点,建立“能力学位”激励约束机制,打造“国际化”开放联动型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三型”(复合型、能力型、创新型)的卓越人才。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必须大力加强证据法学教育,在司法审判中,事实认定是法官的主要任务,正确适用证据规则是法官审判能力的体现。熟悉证据规则,掌握举证、质证的方法,才能使审判结果具有可预测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以司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实施,司法实践呼唤我国证据法有一个大发展,也呼唤着证据法学教育的大发展。根据对全国24所大学法学院开设证据法学课程情况的统计,目前我国开设证据法学为必修课的法学院仅有四所,选修课的17所,无必修又无选修的8所。一方面说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一方面法学教育又普遍存在证据法学知识严重缺乏的问题,这是不能适应法治国家和司法文明建设的需要的。
  此外,与会专家代表及青年学子还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展开学术争鸣,反响热烈,形成了富有创新性的理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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