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意见》明确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强调要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防止大拆大建,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和时序。加快编制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村庄的规划,提出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要求。
二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危房改造任务,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完善防灾减灾设施。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稳步推进宜居乡村建设,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和监管机制,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
三是完善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建立村庄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规划及年度工作情况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