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

19.04.2016  16:5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省住建厅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有关实施情况应适时汇总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的若干措施 省住建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物价局 省质监局 福建能源监管办 为增强住宅小区防涝能力,满足居民正常生活需求,现就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制定城市(县城)防涝设防标准 (一)各市、县应制定和完善城市(县城,下同)防洪排涝专项规划,将山洪防御标准和内河排涝标准综合考虑,明确城市防涝设防标准和城区防涝用地高程指标,编制城区易涝风险评估图,作为工程设计依据。 (二)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经济、环保、安全、均衡和适度超前原则。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供电设施用地。 二、提升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 (一)新建住宅小区室外地面±0.00标高低于城市防涝用地高程或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其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消控中心、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一层以上,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 (二)新建住宅小区所有可能产生地下室进水的出入口、通风口及电缆沟的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00标高,并高于当地防涝用地高程。地下室出入口、通风口、排水管道、电缆管沟、室内电梯井、楼梯间等,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的设施。地下室出入口应设置闭合挡水槛或防水闸。变配电站房的房门应设置挡水门槛。地下室出入口截水沟不应与地下室排水系统连通,应设置独立排水系统。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且移动发电机组容易接入的位置,并设置应急用电集中接口,以保证受灾时通过发电快速恢复供电。 三、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 (一)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开发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建设资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竣工检验合格后,产权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地下配电设施防涝迁移改造 (一)各市、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既有住宅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组织对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进行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具备迁移用地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的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迁移至地面一层;设置在地下的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应全部迁移至地面一层。迁移改造新建的变配电站房在间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以适当放宽,并不占用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迁移改造新建的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的位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配合。 (二)对于受用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地面确实没有用地空间、无法迁移至地面一层的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按防涝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其排水管道、进水主管、地下室管线接口位置应提高到室外地面±0.00标高,并采取防止涝水倒灌措施,设置封堵装置,包括:设置液压电动防水闸或钢槽、挡水钢板、防洪沙袋、防水蓬布等;透水部位应采用充气管塞、水泥、防火泥等防水材料封堵。同时,应在地面一层配备移动应急电源,设置防涝期间能方便到位的应急用电集中接口(包括电梯、供水、消防系统、地下室应急水泵等用电),并配备足够的沙袋、防水坝、防水门等防洪排涝装备。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已建在地面或已迁移至地面的,其地下室也应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改造,以保证内涝期小区地下室不受淹。 (三)既有住宅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迁移改造竣工后,移交给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也可以实行先移交、后改造,即:先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后由供电企业组织迁移改造。 (四)既有住宅小区地下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迁移改造土建部分费用经业主同意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向业主筹措;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向业主筹措。有条件的市、县(区),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补助。电气部分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五、落实住宅小区变配电站房等配电设施管理责任 (一)已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住宅小区配电站房,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未移交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已委托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开展日常检查特别是汛前检查,落实防涝工作责任,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防涝应急预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将城市防涝(含小区配电站房管理)列入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城市防洪抗旱指挥中心和所在地供电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增强住宅小区防涝能力、实现住宅小区正常供电作为关系民生的大事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地下配电站房防涝迁移改造和地下室的加固改造。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标准新要求,确保住宅小区变配电站房等配电设施管理责任落实。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措施施行后,福建省地方标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作技术规范》(DB35/T 1036-2013)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条款提出修订申请,由省质监局组织对该地方标准的修订立项、审定、批准和发布。本措施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新建住宅小区适用本措施。重要建筑、生命线工程、商业、办公、写字楼、医疗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地下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等配电设施的建设、迁移、改造和地下室的加固改造,依照本措施执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措施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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