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计〔2015〕171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推进我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三明市建设“中国稻种基地”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
95号)精神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计〔2015〕6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适合我省丘陵山区及优势特色经济作物、中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外的农业机械实行农机购置补贴。
一、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范围
割灌机、油锯、挖坑机、山地果茶园轨道搬运机、山地田园作业(管理)机、乌龙茶做青机、食用菌生产机械(翻堆机、装袋机、混合机)、种子清选机、电烤笋烘干机、种子烘干机、农用航空器等11个品目产品列入补贴范围(11个品目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
二、省级补贴产品补贴原则
(一)近年来享受过中央资金补贴但2015年中央方案中未补的品目,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原则上参照2014年分类分档标准及补贴额执行;上述品目产品均应取得部级或省级有效鉴定推广证书方可享受补贴。
(二)近年来未享受过中央资金补贴且未经鉴定的产品,应按市场化改革的原则,产品的准入应取得法律授权的第三方质量认可。
三、上述11个品目机具,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以开具的购机发票日期为准)购买的,均可按照《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办理补贴申请。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4〕101号)已将农用航空器列入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符合条件的购机者(2014年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列入省农业厅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的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可凭2014年度购机发票,
按照2014年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四、申请农用航空器补贴的,应另持农业部门提供的未享受过购机项目补助的证明材料和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提供的农用航空器操控人员培训证明。
五、省级财政补贴范围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8月5日
pdf版本: 闽农计〔2015〕1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