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21.04.2016  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本级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二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提前参与: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十一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二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政府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七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提交时间至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考评绩效。   经考评确认为履行工作职责成效明显的政府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连续聘任。   经考评确认为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政府法律顾问,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工作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法律顾问是律师的,其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抄送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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