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12.10.2015  19:23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23号),促进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餐饮业升级发展,突出餐饮与旅游、休闲、文化的紧密结合,我厅拟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特色餐饮美食街区,对获得“福建省美食街(城)”称号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为规范美食街区创建标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特色餐饮美食街区创建工作。


 


    附件: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商务厅


                                    2015年10月8日


 



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美食街(城)的创建,集中展示闽菜精品,弘扬闽菜文化,提升福建省餐饮业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食街(城)是指以街区或一定规模的建筑群体为单位,汇聚特色餐饮企业,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市场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配套设施完善,管理规范,功能齐全,对地方风味菜点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的专业特色街区或综合性餐饮消费场所。


    第三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美食街(城)的创建和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美食街(城)的申报主体为相应区域的美食街(城)管理机构。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选址。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商贸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交通便利,人流畅通。美食街以带状或网状街道建筑形态为主体,经营店铺沿街两侧分布,总长度不低于300米;美食城以在独立建筑物或相邻建筑物内设点为特征,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六条  规模。要求在所在市(县、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区域内餐饮经营单位数量不少于30家且证照齐全,形成规模,运行正常,餐饮店铺或营业面积达到该街(城)总店铺数或经营场所总面积的70%以上。


    第七条  公共设施。要求区域内各餐饮企业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橱窗、灯饰和临街外墙的装修等与总体风格保持协调。出入口设立显著的标识及服务指导图,有良好的照明、消防安全、环保绿化等设施;有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规范停车场、公用洗手间;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系统,分段设置垃圾车、垃圾桶等环卫设施。


    第八条  企业品牌与知名度。


    (一)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注重食品安全,崇尚诚信经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具有独特餐饮文化特色,餐饮装修、原料使用、菜点出品符合“环保、绿色、节约”;


    (三)美食街(城)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国际、国内品牌餐饮企业。其中:“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福建餐饮名店”或“福建小吃名店”等餐饮企业(含个体户)5家以上。


    第九条  餐饮产品特色与品牌


    (一)美食街(城)内餐饮产品类别丰富、富有特色、数量众多,菜品营养合理、卫生安全、风味佳美;


    (二)美食街(城)内部分餐饮产品具有传统制作技艺和出品标准,能够较好地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统一;


    (三)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拥有较多数量的品牌产品。其中,获得“福建名菜”、“福建名小吃”、“福建名点”项目认定的,总数在30项以上。


    第十条  餐饮人才与教育


    (一)美食街(城)内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少于300人,形成一支餐饮专业人才队伍,餐饮后备人才的培养有良好氛围和健全机制;


    (二)供职于美食街(城)餐饮企业的中国烹饪大师或名师、闽菜大师或名师合计不少于5人,高级及以上厨师合计不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二条  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美食街(城)内餐饮企业要逐步推行“明厨亮灶”,要求大型以上餐馆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主要推行视频传输技术,建设“可视厨房”;中型餐饮主要推行玻璃隔断,建设“透明厨房”;小型餐饮主要落实“亮化”措施,建设“开放式厨房”。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美食街(城)所在地政府对餐饮业的发展有扶持政策,政府支持并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对美食街(城)的市容环境卫生与绿化、公共秩序与交通安全、公共设施、经营服务等日常监督管理到位,对外宣传、推介活动丰富,业态业种调整、引导有力。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十四条  福建省商务厅委托福建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组建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美食街(城)的创建评审工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及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创建评审美食街(城)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餐饮行业协会推荐函(加盖公章);


    (二)《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申请表》;


    (三)申请创建评审福建省美食街(城)申请报告,报告需对拟申请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地址、规模、公共设施、企业品牌与知名度、餐饮产品特色与品牌、餐饮人才与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做详细说明;并对未来三年的发展做出规划,包括发展战略目标制定与执行、规划建设等情况。


    (四)美食街(城)内5家以上“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福建餐饮名店”、“福建小吃名店”的资料及经营状况;


    (五)30项以上“福建名菜”、“福建名小吃”、“福建名点”介绍;


    (六)现拥有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名师、闽菜大师、闽菜名师、高级及以上厨师名单及资料;


    (七)美食街(城)入驻餐饮企业名单,及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承诺书;


    (八)街(城)名称标识、标志性景观、街(城)全貌、特色建筑、门店招牌、公共设施等实景7英寸彩色相片。


    (九)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正式立项,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


(一)专题报告会。由申报单位组织召开专题报告会,向评审专家组汇报拟创建评审美食街(城)区域的基本情况,要求汇报内容涵盖本区域餐饮业分布的基本情况、饮食文化特色、发展现状、餐饮后备人才培养情况及该区域餐饮未来规划等方面内容。


    (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对拟创建评审区域进行整体实地考察,同时至少抽查8家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入驻餐饮企业深入考察。实地考察后,各位专家对评审项目生成评审报告,专家组召开会议,讨论交流,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三)评审初步意见反馈。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总结交流会,评审专家组与申报单位相关人员座谈,双方就考察结果进行沟通,展开交流讨论,评审专家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复评。评审专家组根据申报单位在总结交流会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复评,并最终给出评审意见书。


    第十八条  公示。由评审办公室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对经审议拟命名的美食街(城),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予以命名,由福建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授予“福建省美食街(城)”称号,并向社会公告。不予命名的由评审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之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福建省美食街(城)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福建省美食街(城)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商务厅负责福建省美食街(城)创建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革命老区、苏区所在县区申报创建美食街(城),第二章所列评审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