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09.04.2015  14:46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 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中央财政对林业贷款贴息期限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贴息期限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为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2015年中央财政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给予贴息。 二、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上一年度年初贷款余额及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给予贴息。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1月9日              
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贴息条件的贷款。本办法所指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累计额30万元以下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贷款贴息补贴(以下简称贴息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对各类银行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贷款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经济贷款项目。 对林业龙头企业林产品加工项目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不予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贴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各类经济实体的补贴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贴息贷款计划申请。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补贴项目,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统一申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审核,逐级汇总申报。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贷款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 (二)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与市场预测、项目生产或建设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分年度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等情况。 (三)项目单位有关情况: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以及林下经济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建设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如木材加工生产经营单位要提供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种苗项目要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项目要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营造林等种植业的项目需提供林地落实情况证明。 第十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申报项目明细表、县级申报文件、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申报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上年度计划落实情况提出本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后予以下达。 第十二条   年度贴息贷款计划下达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贷款落实进度,提高计划落实率。对列入贴息贷款计划但无法落实需要调整变动的项目,应按计划申报程序要求逐级上报,设区市应于申报贴息补贴年度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五章 贴息补贴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贴息贷款计划或申报调整计划的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落实的林业贷款贴息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二)贷款凭证材料: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人民银行提供的项目单位企业信用报告,并由贷款经办行对信用报告中相关贷款盖章确认。 (三)项目实施情况材料:县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核实报告,对贷款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新增项目,项目单位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出具项目实施进展及贷款资金支出情况报告;新增的营造林项目,要提供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营造林验收证明。 (四)项目单位情况材料:经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的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的承诺书;林业龙头企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以及林下经济贷款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建设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供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四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贴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银行结息单及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前年度结转项目需报送申请贴息年度内的各期银行结息单。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项目(含以前年度结转项目)的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真实性进行核实把关,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后出具核实报告。县级林业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派出经办人员与项目单位人员一道,前往当地人民银行现场核实项目单位企业信用报告相关内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员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及实施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留存保管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贴息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31日前联文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贴息补贴资金申请文件。贴息补贴资金文件应包括本年度申报贴息项目总体实施情况、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分析和评价本辖区的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并附申报项目明细表、县级申报文件、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申报的贴息补贴进行审核,确定全省应贴息补贴资金额度,并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提出中央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申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贴息补贴资金,下达预算文件。 第十八条   贴息补贴资金下达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可委托乡镇林业站组织抽查。各地应根据贷款存续期限据实拨付补贴资金。对提前还款或未按申报计划实施的项目要相应核减或停拨贴息补贴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十九  申报贴息的单位及个人对贷款、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公平、公正地对申报贴息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贴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在申报贴息贷款计划及贴息资金时对列入贴息补贴的项目及小额贷款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 项目单位应设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备查账,主动接受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补贴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各类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留存林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档案材料,留存的材料包括: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贴息补贴申请材料。小额贷款档案资料留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的材料包括:农户的身份证、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以及银行结息凭证复印件,申报明细清册、贴息资金发放明细表。留存材料分年度、分项目装订成册,保留时间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林业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闽财农〔2010〕10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