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实体书店扶持资金资助项目

04.02.2015  19:10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文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大对我省优秀实体书店的扶持力度,引导、促进实体书店健康有序发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改办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实体书店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福建省实体书店扶持资金资助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我省实体书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实体书店扶持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文资〔2013〕8号)精神和《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出版物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有固定营业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自2014年起,设立福建省实体书店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文改办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共同筹集。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新闻出版业发展政策,遵循诚实申报、严格评审、公平公正、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每年扶持一批优秀实体书店,发挥它们在繁荣发展发行事业和发行产业中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出版物发行业态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乡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营造良好的阅读和人文环境。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是运营正常、特色突出、创新发展和诚实守信的实体书店。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书店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福建省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对福建省出版物发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连续经营满三年以上;

2.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仓库);

3.以出版物发行为主业,年销售出版物10万册(份、张、盘)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

4.有清晰的账目记录,进销货清单等相关财务票据保存完好,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5.近三年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6.近五年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以及获得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的,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二)对以下书店给予重点扶持:

1.走“专、精、特、新”内涵式发展道路,形成鲜明专业定位和较好发展模式,并对行业科学发展起示范作用;

2.大力拓展出版物发行业务,在发展连锁经营和构建网络发行平台等方面成效比较明显;

3.坚持文化便民理念,向农村、社区、学区、交通枢纽等区域延伸出版物发行服务,在便民服务举措、方式等方面有创新;

4.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开展公益性文化讲座、文创培训、学术论坛、精品图书展、读者优惠季等公共文化活动成效比较突出,在社会上产生较好反响。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资助。

(一)补助。对书店提升基础性建设或重要发展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或运营成本确定的金额不超过30%的额度给予资助。每个书店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二)奖励。对书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实施具有创新示范性产业项目,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奖励。每个书店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贴息。对有偿还贷款能力的书店,根据其实施重大发展项目所需贷款的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当年最高不超过该书店同年支付该项目贷款利息额50%的贴息补助。每个书店年度最高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每年度申请补助、奖励或贷款贴息,同一书店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申报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文改办共同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共同下达扶持资金年度申报通知和年度资助方案,共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具体负责扶持项目申报的收集、预审、整理、汇总、评审、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采取公开申报的方式,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请扶持资金的实体书店,根据工商注册地向所在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照,下同)提出申请。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书店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文改办联合行文推荐,并附所推荐书店相关申请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则上每年度每个设区市所申报扶持对象不超过5个,平潭综合实验区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汇总设区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文改办联合提交的书面意见和书店申请材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书店及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初审和实地考察意见,会同省文改办制定扶持资金年度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年度资助方案确定后,将拟资助企业名单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门户网站和福建文化产业网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对有异议书店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书店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包括书店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表等,并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批文;

(三)企业近两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企业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酌情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四)书店近两年的出版物进销货清单;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省文改办每年年底前组织人员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五条  书店对获得资助的资金应单独立帐,全面如实反映资金使用情况,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获助书店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积极配合有关财务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如受资助的书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款项等处罚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