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地质灾害搬迁重建是造福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大搬迁力度,加快建设农村安全宜居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4—2016年全省力争搬迁20000户约8万人,其中2014年6000户约2.4万人,2015年7000户约2.8万人,2016年7000户约2.8万人。
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自愿整体搬迁的农户(20户以上)、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且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可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二、工作程序
(一)做好宣传引导。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走村入户,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传搬迁重建优惠政策,做细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群众有序搬迁。
(二)核定搬迁对象。 搬迁重建由户主自愿申请,填写《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附件1)。经村委会公示、乡(镇)审核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办(扶贫办)、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查,形成《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审批汇总表》(附件2),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在6月底前将《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涉及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的,同时抄送省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三)制定重建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移民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搬迁对象意见基础上,制定重建规划,明确安置地点、重建方式、时间节点等。规划选址要尽量靠近中心村、集镇、工业园区、县城,要与造福工程安置区建设规划相衔接。要按照村镇住宅小区标准编制集中重建点的详细规划。省国土资源厅对每个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实施搬迁重建。 一是 精心设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户一宅基地或多层单元式住宅规划设计。对一户一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80~1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3层,选用村镇住宅标准图集;多层单元式住宅安置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是 组织实施。集中重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群众投工投劳。多层单元式住宅要通过招投标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进城(含城镇)购房由搬迁户自行实施。 三是 质量监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对集中安置区建设依法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无偿服务。各地应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质量。 四是 竣工验收。集中重建房屋完工1个月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办(扶贫办)、移民管理、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五是 权属登记。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五)复垦旧宅基地。 旧宅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旧宅基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复垦。
三、扶持政策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中重建户和进城(含城镇)购房户实施叠加补助。
(一)中央补助。 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直补帮扶对象每人补助7000元。
(二)省级补助。 一是 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国土资源渠道由原每户补助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旧宅基地复垦的,每亩补助土地复垦费用18000元。 二是 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每人补助3000元,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五保户按每户(人)补助15000元。 三是 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因地质灾害房屋损毁农户,其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灾情确定,资金渠道予以单列。
(三)县级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和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0000元。补助资金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结余资金中统筹支出。各市、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四)规费(基金)减免。 一是 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 对搬迁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凭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证明,免征契税,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五)配套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设经费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按中央财政有关补助标准执行。省级财政通过国土资源渠道,对50户以上100户以下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根据当年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户数,按每户5000元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农办(扶贫办)渠道,对列入省级百个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按平均每个100万元给予“以奖代补”。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实施较好的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优先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工程治理及降险处理补助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把集中安置区外农村公路规划范畴内的道路优先列入地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水利部门应争取将集中安置区通水优先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给予补助。电力部门应按最优惠政策收取集中安置区内住宅和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安置区广电网络建设予以支持。
(六)下达补助资金。 7月底前,省级财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和扶持政策要求下达补助到户资金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到县级财政。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发放。其他补助到户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发放给农户,集中重建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发放补助资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且旧房拆除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足额发放剩余部分;进城(含城镇)购房的,旧房拆除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一次性发放。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情况及时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作实行“县负总责,乡抓落实,工作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分解落实搬迁计划任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 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增强服务意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农办(扶贫办)要牵头做好造福工程协调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界定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优先安排集中安置用地指标,加快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搬迁完成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县(区),以“以奖代补”方式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移民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方案,逐户确定帮扶对象;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搬迁重建补助,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核灾工作;规划部门对规划选址、规划报建,建设部门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林业部门对安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开通“绿色通道”。
(三)建立重建档案。 地质灾害搬迁重建档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对经审核确认的搬迁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对搬迁重建全过程产生的各类文档、公示证明材料应及时建档立卡,录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消除和搬迁重建进度动态管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地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1.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
2.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审批汇总表
3.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
对象所在区域: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行政村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户主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性 别 | □男 □女 | 联系电话 | 民 族 | ||||||
现在地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自然村(组) | ||||||||
旧住房 情况 | 建造年代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米) | ||||||
住房结构 | □土坯、夯土房(无立柱)□砖、石等简易砌体结构(无砖柱、构造柱,无圈梁等)□竹木、木结构□砖木、石木、土木结构(木框架)□砖混结构(有砖柱或构造柱,有圈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其它结构 | ||||||||
对象类别(可多选) | □地灾户 □受灾户 □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户 | ||||||||
家庭类别(可多选) | □分散供养五保户 □低保户 □计生户 □少数民族户 □贫困残疾人 □其他贫困户 | ||||||||
安置方式 | □一户一宅基地集中安置 □多层单元住宅集中安置 □进城(含城镇)购房 □分散安置 | ||||||||
家庭总人口(人) | 少数民族人口(人) | 残疾人人口(人) | |||||||
家庭成员信息(务必填写完整) | |||||||||
序 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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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现申请搬迁重建,恳请予以批准。 户主签名: | |||||||||
经审核、公示,情况属实。 村委会(盖章) | 经审核,情况属实。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
乡(镇) | 行政村 | 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高陡边坡统一编号或野外编号 | 户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搬迁改造类型(可多项“√”选) | 其中(可多项“√”选) | 房屋状况 | 改造 类型 | |||||||||||
地灾户 | 受灾户 | 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户 | 其他 | 分散供养五保户 | 低保户 | 计生户 | 少数民族人口 | 贫困残疾人 | D级危房 | C级危房 | 无房 | 其他 | 集中重建 | 进城购房 | |||||
乡镇 名称 | 搬迁涉及自然村数 | 总体数量 | 搬迁改造类型(户) | 其中(户) | 重建情况(户) | 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编号 | ||||||||||||||
户 数 | 人数 | 地灾户 | 受灾户 | 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户 | 其他 | 分散供养五保户 | 低保户 | 计生户 | 少数民族人口(人) | 贫困残疾人 | 在50户-100户规模的集中安置区重建户数 | 在100户以上规模的集中安置区重建户数 | 进城购房户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