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

22.05.2017  09:32

  闽农厅办〔2017〕4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和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能〔2016〕269号)精神,现就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沟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是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之一。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照《条例》规定,结合部门职责,不等不靠、主动作为。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主动同环保、财政部门沟通,出实招,谋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对不规范包装的、不回收或造成污染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逐渐建立完善农药包装物全面回收机制。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互联网、微信、短信等宣传媒介,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宣传。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方面应负的法律责任,尽快建立回收制度。让使用者充分认识乱扔农药包装物对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积极交回农药包装物。要鼓励、引导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出台奖励措施,提高回收效率。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一)全面排查。2017年6月1日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摸清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情况。推动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认真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尽快建立相关回收制度。

  (二)建立台帐。2017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组织力量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销货台账与回收处置台账进行核查、比对。同时,要建立本辖区内各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履行情况台帐。

  (三)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执法监管,将其列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2017年6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要按《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严惩。各地可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惩前毖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全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四)适时督查。2017年10月份起,各设区市要对各县(市、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危害。自查、督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上报。省厅也将适时进行抽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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