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 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21.02.2016  09:40

  2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组)昨日,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修订重点内容之一。

  根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同时,《决定》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市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将成为新常态。

  为了在立法中更直接、更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决定》明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决定》为此完善了相应内容: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者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福州人大网和《福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