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法治从这里走来㉘ | 分田分地真忙
细分完善分田制度
1931年4月,为了进一步解决在土地革命斗争中关于分田问题存在的不足,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闽西土地委员扩大会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对土地的没收及分配进行了规范:
一是旗帜鲜明地消灭反动势力,没收军阀、豪绅、地主阶级的祠堂、庙宇、土地等财产,彻底消灭农村的封建残余势力,全面维护贫农雇农和中农的利益。
二是土地分配原则以劳动力为标准,兼顾人口,农民分到的田政府应登记清楚,并由县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没有所有证者,一旦发生争执,政府不予保护。
长汀县古城区岩坑乡苏维埃出具给廖炳泉的分田字据
三是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对小孩、老人,由群众大会决定酌量分给他们一部分田地,作为“附加亩数”。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由当地苏维埃实行社会救济。
四是分田的时候,除了面积,还应当考虑收成数量,以收获数量多少来决定分配。雇农、红军士兵家属,应该分配田地;半耕半工的劳动者以及失业工人有要求田地的,由群众大会决定酌量分配。
五是规范分田的机关和程序,由土地委员会先行调查统计田地、人口的总数,预定每人分配亩数和附加亩数的多少,由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分配,土地委员会委员必须是雇农工会会员、贫农团贫农。
浦城县古楼乡苏维埃政府的《分田清册》
六是应当考虑土地法制的稳定性。农民分得的田地,未经雇农、贫农同意,不得随便重新分配。
彻底消灭封建残余
1931年6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又颁布了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九号《重新分配土地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苏区政府认为,过去分田单纯按照人口分配,导致占人数优势的富农占到了便宜,重新分配田地是为了全面维护贫农雇农和中农的利益,彻底消灭农村的封建残余势力。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印发的《关于土地的没收和分配》布告
《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比此前的《决议案》更加细化,提出贫农、雇农与中农在分田时,要分等级分配:一岁至十岁及六十一岁以上分三分之一;十一岁至十五岁分三分之二;十六岁至六十岁分足成;六十一岁以上,劳动力强大者,可酌量增加田地。富农一岁至十五岁及六十一岁以上者不分土地,十六岁到六十岁分足成。
宁化县曹坊区黄屋岭下乡徐太海等五人的土地登记簿
闽西苏区所总结、创造的这些重要土地政策,不仅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同时还在全国各苏区中推广运用,有力促进了各苏区农业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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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