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记者王思北)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将于5月1日与商标法同步实施。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30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的修订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答: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商标法顺利实施,需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条例进行修订。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主要是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问:条例规定不计入商标案件审查、审理期限的情形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有必要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 问: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商标申请分割制度? 答: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所谓“一表多类”申请。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商标局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予以公告。这样,可以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 问:条例为何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 答:商标法修改前,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规则是由工商总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的。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条例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修改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并就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起算点、续展、转让、删减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等与国内注册商标做法不同的方面专门规定了相关规则。 问:条例对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做了哪些规定? 答: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问:关于加强商标代理监管,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一是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二是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三是将商标法有关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停止受理代理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期满应予恢复受理,停止受理、恢复受理的决定应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