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
21.05.2014 19:11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刑法制定于1986年(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21.05.2014 19:11
黄冈市佛教协会成功举办第十届讲经交流会活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佛教在线
广修长老诞辰100周年 | 诚信法师:缅怀长老的慈悲风范
序言
今年正好是广修长老佛教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