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公车改革方案出台 省直机关原则每50人保留1辆

18.12.2015  16:30

  福建日报讯(记者 王永珍)我省公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福建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方案按照中央车改精神,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根据“创新制度、保障公务,统筹协调、平稳衔接,统一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国情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鼓励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省、设区市其他正厅级领导干部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数量

  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是各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重要保障。参照中央规定和做法,省直机关各单位原则上按每50人保留1辆的标准,保留1-5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改革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用于部门机要和应急保障。这部分保留车辆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

  ●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省、市、县三级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不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40%、60%和70%,各执法执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留车比例,确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90%的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省直机关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管理平台。

  除此之外,中央规定对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部门,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用车保留比例分别不超过现有车辆编制数的30%、50%和60%。保留后的车辆纳入各地跨部门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确定我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资金使用须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的要求,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档次和标准。可以适当细化补贴层次,适度拉开档次,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省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层级为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及以下(含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六档,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2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58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