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报:公职人员“吃低保”应追究法纪责任
审计署日前公布了“2015年9月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发现,内蒙古自治区从2014年至2015年6月,14个盟市的81个旗县(区)民政局审查把关不严,为884名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发放低保资金1076万元。
低保原本是国家体恤民生疾苦、保障低收入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低保资金常常被人们喻为困难群体的“保命钱”。然而,内蒙古884名财政供养人员却违规领取困难群体“保命钱”1076万元,其人数之众、数额之巨、性质之恶劣,令人咋舌。
作为旨在传递社会关爱、彰显公平正义的惠民之举,低保工作在其认定上有标准、在其资金发放上有程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意见的,应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享有工资薪酬的公职人员享受低保,显然属弄虚作假的“骗保”行为,其相关人员理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低保资金来自公共财政、低保审批乃政府权力所为,让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吃低保”,难脱“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瓜田李下之嫌。作为握有审批大权的民政部门,理当严格执行低保发放的相关政策,做到执行标准不走样、程序正义不怕查,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当保即保,好事办好。但在实际操作中,“关系保”、“人情保”并不鲜见。
内蒙古自治区884名公职人员“吃低保”长达一年之久,首先缘自信息公开缺失。国务院曾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并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防止出现挪用挤占、错保漏保,以及“人情保”“关系保”,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社会效益。
其次是权力任性的恶果。把公职人员“吃低保”归咎于民政部门的“审查把关不严”,或许只是一个宽泛的遮羞理由,其实质当属权力不受监督的随意滥用。在民政部门的某些官员眼里,低保资金俨然就是一块不占白不占的唐僧肉,更可成为送人讨好的“人情”与“福利”,让公职人员“吃低保”,折射的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权力任性。
围观公职人员“吃低保”,不能止于对涉事者“把吃进去的吐出来”的如数退赔,更需启动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真相查究,追究其法纪责任。而防止类似事件的重演,还需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与践行。
作者:沈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