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公职人员全覆盖 纪法衔接更有效
2017年3月,山西省运城市干部卫某某因涉嫌收受索要钱财,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5月该案被移送检察机关,6月法院开庭审理。
宣判后,当事人当庭认罪,并表示不上诉。运城市监委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受住了法律的检验。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启动后,山西成为三个先行试点省份之一。今年3月,运城成立监察委员会。
8个月来,办案“高效率”实现得如何?记者在运城进行了调查。
整合反腐力量,在“融”上下功夫
“以往,反腐败力量分布于纪委和检察院,不够统一,监察对象覆盖面也不够。”运城市监委负责人介绍,“这些都是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要突破的重点。”
改革以来,运城市县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运城市县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共212人,不少同志有过犹豫,“岗位安排、职级待遇一开始都不清楚,心里还真是没底”。
为此,市县纪委、检察院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与每位转隶人员一对一谈心,还主动家访,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运城市下辖的永济市召开检察机关转隶人员第一次会议时,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孙斌特意选择了图书室,大家围坐在一起,“像聊天一样,很快消除了距离感”。
“进一家门成一家人,这还不够。”运城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曾贵认为:还要说一家话,干一家事,需要在“融”上下功夫。相较而言,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而纪委工作人员熟悉纪律。改革试点加强纪法衔接,在办案过程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实现工作理念和方法在实践中深度融合。
监察对象增五成,合署办公有优势
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改革试点的一个主要目标。以运城市监委为例,改革后共有监察对象11.9万人,与监委成立前相比,增加了近一半。
党统一指挥的新的反腐败体制,使得反腐效率大大提高。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发挥了制度优势,取得了1+1>2的效果。
去年11月,山西省检察系统开展查办家电下乡领域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我们掌握了一些线索,有人伪造购买记录骗取家电下乡补贴,但获取证据却遇到了瓶颈。”时任永济市检察院反贪局长刘小串说,“我们得和公安机关去村里核查,看他们所用家电是否和登记的家电对得上号,两个月才核实了20多万元的套取补贴证据。”监委成立后,刘小串转隶到监委,案件也于今年3月转到监委。“整合后的纪委监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力量增强,能通过乡镇党委、纪委,直接找到村民个人调查情况。这样就快多了,剩下100多万元的骗补资金,我们只用了3个月就核实清楚了。”目前该案件经永济市监委调查后,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监督面的扩大,触及了过去想解决又解决不了的“痛点”。以安邑办事处上王村原村委主任关进家、支部书记唐康锁贪污一案为例,由于他们均属于行使公权力的监察对象,调查期间,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单位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使本案在被调查人事先订立攻守同盟、隐瞒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短时间内找到突破口。二人分别贪污公款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快速查出,公安、检察机关还对作伪证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拘、逮捕。
运城探索建立邀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的工作办法,从案件范围、案件移送等4个方面进行规范,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对证据的固定完善提出建议,为纪法顺畅衔接奠定了基础。运城市盐湖区区委书记王吉敏说:“此次监察体制改革打破纪法之间的壁垒,实现纪法有效衔接,促进了高效运行。”
全过程管控监察权,有效防止“灯下黑”
监督监察范围扩大后,随之而来的,是案件线索数量的增加。今年前10月,运城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4831件,同比增22.33%,立案2217件,同比增42.66%。
如何规范线索处置、案件查办行为?今年3月,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提出了“四个一”制度,即一个试行办法、一打使用规范、一张工作流程图、一套常用文书。
“把纪委监委工作内容的每个动作都做了流程化规定,每种文书都做了标准模板,让工作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处理问题就更加顺畅。”运城市盐湖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薛学农介绍。
严密的制度体系,不仅带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动作是规定的,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减少,权力运行更加规范、科学,能很好解决‘灯下黑’问题。”运城市平陆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孟力说。
同时,监委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一案一指定、一次一授权,建立执纪监督专题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对监察权行使形成了有效制约。
运城市委书记刘志宏深有体会地说,监察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党委切实加强了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