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出台 视资金状况开展

15.07.2016  15:42

  福州日报7月15日讯(记者 祁正华)昨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福州利用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暂行办法(修订)》,规定个贷使用率高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也可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个贷使用率低于90%时,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状况,视情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也可结束贷款发放轮侯制度。

  贴息贷款是指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办法规定,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贴息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公积金中心不予贴息。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对于已经发放的存量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状况与受托银行协商后,转为贴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