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改革十年未到位 或因触动地方及银行利益

05.07.2014  23:15

    公积金管理改革缘何十年未到位

    面对公积金制度功能弱化,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改革呼声强烈;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制度完善等工作实质进展缓慢

    记者在多个省市调研了解到,肇始于2002年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运行十多年来,至今仍未到位。

    本刊记者在多地调研了解到,全国仍有200多个应撤未撤的分中心人、财、物相对独立,业务不规范,监管不到位,部分已启动改革单位定位模糊、职能不清,造成公积金管理机构运转混乱。

    针对公积金制度逐渐暴露出功能弱化等多方面问题,相关的改革又明显迟滞,业内人士呼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加快推进公积金制度改革,使其能为解决我国住房问题提供更多助推力。

    现行制度存“先天缺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由央行制定存贷款利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行政监督。然而,这一制度安排存在如下“天然缺陷”:

    首先,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难以有效履行公积金运营的职能。“这一定位难以构建与公积金运营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提供公积金运营的资本金约束,难以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杰说,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成为政府附庸并严重行政化,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由于没有资本金要求,公积金业务风险可能酿成亏损、破产,引发信用危机和社会危机。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职能虚设。公积金管委会由政府及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及单位代表组成。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人员的选拔不够公开公平,使得管委会决策实质上成为政府部门决策,同时,对其激励约束不足,难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而且人员更换频繁,许多地方管委会决策形同虚设。

    再次,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说,由于《条例》未做出清晰界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自主处置公积金财产,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融资是否非法集资,缴存人是否可以自由存款取款。

    此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存储银行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业内人士表示,管委会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执行监督;而银行只关心公积金的存款规模和沉淀资金,不承担任何风险或托管人责任。同时,由于公积金运行的专业化、封闭化,使得财政部门缺少监督能力,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

    最后,缴存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张东认为,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公积金管理架构似乎是按照信托模式构建的,但缴存人却无法获得与公积金运营相关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增值收益权;缴存人的长期储蓄只能获得活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