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第一槌
29.05.2015 20:28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庭审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洪某、姚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且未设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南溪。2014年3月12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获该违法行为。经采样检测,其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升/升,外排的地面清水总铬浓度达1030毫升/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二人非法排放废水超过8000吨。
法庭当场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姚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法庭上,被告洪泉明、姚庆辉与公益诉讼原告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赔偿治理环境所需费用20万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29.05.2015 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