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公益广告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相关激励工作意见

13.12.2016  16:40

  该意见由市工商局负责起草,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名义印发全市。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深化广告发布载体建设。将市区(鲤城、丰泽区)路名牌商业广告灯箱作为公益广告宣传的固定阵地,不再拍卖上述区域路名牌商业广告灯箱建设经营权。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总数的15-25%用于制作公益广告,按照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求,通过公开竞价确定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运营商。二是通过把公益广告与品牌广告有机结合、把公益广告融入日常生活,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益宣传。三是加大财政经费保障、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即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全市公益广告事业,对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投身公益广告事业、捐助公益广告活动的,给予相应的免征增值税等优惠。四是市工商局每季度向市直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全市公益广告刊播工作情况,加强公益广告工作信息交流共享,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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