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今起施行 申请程序已精简

01.01.2016  13:38

  泉州晚报讯 (记者陈林森 通讯员许晓衿 郑萍婷)记者从市民宗局民族科获悉,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共同公布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施行,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市民如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注意。

  此《办法》将替代旧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办法》中明确,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等三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此外,新《办法》还对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进行了精简。原本,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报经县级和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现在,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如有需求,可查阅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官方网站,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