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安部门出台交通执法“九不准”
13.06.2014 10:0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执法中,不准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交通违法罚款指标;不准未经称重检测、将超载的货物卸载等法定程序,查处货车超载违法行为;不准向当事人收取应当由执法机关承担的拖车、称重检测、检验鉴定、因拖车和扣留车辆产生的车辆停放和保管等费用;不准对违法行为的法定当事人以外的人员实施处罚;不准违反规定扣留、扣押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扣留、扣押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不准擅自变更或者虚构交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不准协辅警人员从事罚款、扣车、扣证、开具法律文书等执法或者变相执法行为;不准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检验鉴定机构,停车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销售、报废回收、维修,运输企业等的经营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道路交通执法活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据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从速查处,必要时,对责任人员予以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经查属实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单位主要领导一律予以责任追究。(刘丰)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3.06.201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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