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出游小伙泳池溺亡 三方都承担相应责任

17.05.2016  10:01

  福州新闻网5月1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原本是高高兴兴的一场出游,还是烹饪学校一名在校生的小方却再也没能回来。谁该为小方的意外离世负责呢?日前,连江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桩纠纷。

  2015年8月23日,福州某餐饮公司组织其店内职员以及某烹饪学校的部分学生,到福建某旅游文化公司经营的游乐池游玩。小方作为烹饪学校的学生随同前往。

  当天下午1点30分左右,小方来到游乐场中的一个SPA池内游玩。游玩中,曾经动过手术的小方体力不支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方的父母老方夫妇认为,福建某旅游文化公司作为泳池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儿子的死亡与旅游文化公司提供的不符合国家安全保障规定的经营服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儿子是跟随福州某餐饮公司去游玩,餐饮公司也没有尽到组织管理义务。

  他们将旅游文化公司和餐饮公司一起告上连江县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

  法官调查发现,出事泳池的面积达到400多平方米。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固定救生员应达到4个且具备相应资质。但现场只有3个救生员,其中2个没有资质。此外,泳池应当配备急救室和必要的急救器材,并要配备一名医务人员,但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配备了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

  另外,根据强制性标准,泳池应配备3个观察高台,每个观察台至少1.5米高,但现场只有一个观察台。因此可以认定旅游文化公司在泳池救生设施和救生人员的配备上不规范,死者的溺水死亡与该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官认为,活动是由福州某餐饮公司组织进行的。作为组织者,公司应在组织活动中提醒参与者要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从事相应的活动。公司方面明知小方的身体曾动过手术,却未尽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游泳是耗费体力的高强度运动。小方生前身体曾动过手术,而他却不顾自己的身体状况,在泳池内长时间游泳,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也是发生溺水的原因之一,自身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小方的意外死亡事故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旅游文化公司赔偿老方夫妇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余元,福州某餐饮公司赔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