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一发电公司瞒报职工工资总额 致全市数据错误

11.07.2014  11:22

  近日,某水力发电公司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被市统计局立案查处。市统计局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罚款5000元。

  今年3月下旬,市统计局进行劳动工资专项统计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水力发电公司上报给县统计局的2013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实际数58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4月初,市统计局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统计局认为,该公司上报的不真实统计资料,已对全市2013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汇总上报数造成影响,于是决定: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该公司违反了《统计法》上述规定,市统计局依法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 范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