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船务公司“开绿灯”两地税人员受贿获刑

23.03.2015  10:34

    原福州台江区地税局工作人员潘某某、董某某等收受某公司贿赂,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司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近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潘某某、董某某依法被判缓刑一年;林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8月,福州海旺船务有限公司向台江区地税局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因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台江区地税局洋中分局未予通过。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已被判决)找到马尾区地税局的詹某某(另案处理),詹某某向时任台江区地税局纪检组长的林某某打招呼。林某某指示时任台江区地税局洋中分局局长的董某某、时任台江区地税局税政科具体经办的潘某某关照,尽快办理。

    董某某明知海旺公司不符合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仍审核通过,使得该公司非法获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周某某先后多次送给林某某中华烟以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等物;送给董某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7万元,以及中华烟等物;送给潘某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4万元,以及中华烟、茶叶等物。潘某某、董某某、林某某还多次接受周某某的宴请和娱乐消费。

    (记者 曾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