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办幼儿园上调保育费 各项收费上调100余元

20.08.2015  17:15
 备注:小小班收费标准在上述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

  记者昨获悉,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2015年秋季开始,不分幼儿园入园时间统一按新收费标准执行。记者对比了2011年福州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发现各等级幼儿园的收费,均上调100余元。

  据了解,根据福州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此次,将分类别调整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具体如下表。同时,按要求,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据省教育厅昨日消息,经省教育厅审核、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和社会公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二幼儿园和厦门市集美区灌口中心幼儿园(幸福分园)达到我省示范性幼儿园评定标准,确认为“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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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公办幼儿园收费有新标准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福州新闻网8月2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朱毓松)今年秋季开始,福州市公办幼儿园统一执行新的收费标准。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市物价局获悉,新收费标准根据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和拨款性质不同,分省级示范、市级示范、县级示范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并根据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经费来源,分别制定了保育教育费标准(含管理费、杂支费)。其中,省级示范性、属财政核拨的公办幼儿园,其简托收费标准为430元/生·月,半托收费标准为560元/生·月。

  通知规定,保育教育费在一个学年内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并要求各收费单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1]213号)执行。

  东南网8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袁丽群 郭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