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9.12.2015  11:34

  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文化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广泛征求中央单位、地方政府、公共图书馆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及地方调研,会同文化部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明确政府是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主体,同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高等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事业。二是坚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动建立覆盖城乡、便捷实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读者,规定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免费,推动公共图书馆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 《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点击查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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