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5.2015  20:42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完成一期建设并已于2014年10月开通试运行,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查询。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各项推进工作尚处于研究筹备中,其组织架构、平台建设、信用标准规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还在完善中。信用信息征集系统还未真正实现互联互通,系统建设还存在统筹不足、资源浪费等现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过低;实施跨行业、跨部门信用联动奖惩缺乏法律依据;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行为不规范,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等突出问题。目前国家尚无全面涉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加强管理,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福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本《办法》是十分必要且迫切的。我办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系统的统筹建设问题 为了加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办法(草案)》拟对省级、设区市级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交换共享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九、第十条拟对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关系和制定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工作提出要求;第十一条拟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息;拟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对信用信息的来源依据、提供责任、真实性责任以及实时更新时间等作相关规定;拟在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对交换共享形式、披露内容等予以明确。 (二)、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与查询方式问题 一是界定信用信息的分类及内容。目前各行业、各部门涉及各类信用信息主体的信息类别种类繁多,尚无统一规范,特别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标准规范问题,目前没有国家层面详细的指导意见。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发展,必须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明确类别。《办法(草案)》拟在第十条明确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省的技术规范。在信用信息分类方面,《办法(草案)》拟在第十二条将其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并在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在第十四条专门规定了自然人不得征集的信息内容。 二是查询和发布的方式。规范发布与查询方式,旨在提高信用信息服务水平,为此,拟在第二十三条分别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进行明确。拟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信用信息查询的相应程序,主要分为查询公开属性的、公开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的信用信息以及自然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几种。 (三)、关于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是建立保护信用主体权益的措施。目前,各类信息被不断泄露或变相销售、虚假信息或错漏信息等问题时有发生,如何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有效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迫在眉睫。为此,本《办法(草案)》在第五章设专章规定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并对工作时效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为5年。《办法(草案)》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拟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保存期限届满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四)、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评价与使用问题 一是建立综合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服务机构通过科学、公平、客观的评级技术对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有助于防范信用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拟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建立综合信用评价制度,第三十条明确综合评价的有关工作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但认定标准及办法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制定。 二是明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依据。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综合评价不同类别采取奖惩措施,促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有助于逐步达到净化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为此,拟在第三十二条将综合评价分类分为守信和失信,其中失信划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并在第四章规定了原则性奖惩措施。 三是奖惩措施规定较为原则,需要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公共信用信息涉及社会活动的所有经济主体,有关机关和组织都有不同标准的激励与惩戒措施,同时也为了避免一些奖惩措施与有关的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借鉴兄弟省份的做法,拟在第四章中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系列措施做比较原则的规定,并拟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制定部门行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6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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