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不是行使特权的理由

25.09.2019  00:10

  9月17日,在湖北宜昌东火车站,一名女子将易燃压缩气罐带进候车室,面对民警警告仍大喊大闹,多次辱骂叫嚣!民警对其采取强制传唤,她反叫嚣辱骂“我是个公众人物,你完了”,审讯时还让民警给她袜子,称“我5000元鞋承担不了我的脚”。事件发酵后,网上一片批评声。

  “公众人物”叫刘露,二十岁,湖南TV签约演员,大家俗称的“十八线艺人”。目前已于18日上午发微博道歉,称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无比羞愧无比后悔,她将被行政拘留5日。不守规则、自我膨胀的代价,实在是太惨重了。

  首先公众人物没有任何法外特权,相反,其不少权利还受到限制。到目前为止,公众人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严格而明确的界定。追溯到1964年,美国沙利文诉讼《纽约时报》一案中,首次涉及“公共官员”的概念。而在我国,“公众人物”一词首次出现于2002年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中,判决书中首次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这样一个概念,目的绝不是给属于公众人物的人赋权,而是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限制,比如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可见,把“限权”误解为“特权”,当事女演员对公众人物完全是“会错了意”。

  其次,当时女演员的行为是不懂法不尊法的体现。动车上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防晒喷雾属于易爆的真空罐装的物品,这是成年人都明白的一个规则,面对工作人员和警察的劝阻,竟然叫嚣辱骂,威胁民警“你完了”。 一系列事实表明,“完了”的不是铁路执法人员,而是自称“公众人物”的女演员自己。

  最后,公众人物更应该承载着社会责任感。公众人物往往享有高薪酬、高知名度、高关注度,在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就是因为这种深远的影响力,使得公众人物会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能够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约束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用有利于社会的以健康积极的方向来做价值判断,才是公众人物应有的担当。(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林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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