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乘客下公交车后不幸被人绊倒 摔成十级伤残
29.05.2016 20:10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5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乘客下车后,不幸被人绊倒,摔成十级伤残,四根肋骨骨折。这种情况下,负责运送乘客的公交公司要不要担责?
近日,思明区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运输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乘客虽已下车,但仍未走出站台,所以运输过程仍未结束,因此被告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应该担责,赔偿11万多元。
原告刘先生已经年近六旬,他家住思明区,是一所学校的老师。2015年4月19日,刘先生购买车票后,乘坐快速公交在卧龙晓城站下车。
不料,在出站前行过程中,刘先生意外被前方下车并突然向外走出的一名男孩绊倒。之后,刘先生当场倒地,倒在了卧龙晓城站的三层站台层,一直未能起身。
事发后,刘先生被工作人员扶下站台,并送到附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刘先生“左侧第2、3、4、6肋骨骨折”,“左上肺纤维灶”。
去年年底,他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刘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四根肋骨骨折等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据悉,刘先生是一家学院的老师,他的工资与教学任务挂钩,如果完成任务,他每月工资都有七八千元。但发生交通事故后,他未能正常上班,导致他好几个月没有领到任何工资。
因索赔并不顺利,近日,刘先生将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刘先生要求被告公交场站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多元,并让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刘先生在被告公司运输过程中受伤,且刘先生对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被告公交场站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14160元。但刘先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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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5.201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