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至9月8日 厦门实施危险物品“八禁”

07.07.2017  11:01

  8月20日至9月8日,厦门市对危险物品实施“8条禁令”。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决定。

  禁止在思明、湖里区销售散装汽油。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散装汽油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散装汽油专机销售、实时监控、购买实名登记、异常情况实时报告等管理制度。

  禁止在加油站、加气站等油气作业管理区域停放除正常油气作业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

  禁止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食堂或者餐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醇基燃料。

  禁止销售、运输、购买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易制爆化学品、射钉器(弹)、弓、弩、烟花爆竹。

  禁止爆破作业、持枪狩猎、射击训练和移动使用放射性物品等活动。

  禁止销售管制刀具,在售管制刀具一律下架封存。

  禁止向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销售刀具,经营者发现有行为异常或者精神异常人员购买刀具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在思明、湖里区销售除管制刀具以外的其他刀具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及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性物品进入公交场站、船舶码头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记者 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