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06.01.2016  00:34

    为了控制行政执法的裁量权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2009年湖南省颁布实施地方立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办法》规定:“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享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此,自2010年起湖南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订工作,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并在本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3000多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每个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对行政处罚划分不少于3个等次,大大压缩了执法人员的裁量权空间,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在成功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基础上,2014年湖南省在无线电管理等领域开展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点工作,从申请、受理和审查等三个环节,对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和设置、使用、变更、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审批以及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等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行为中裁量权的具体行使进行了明确、系统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的申请资料、受理机构、许可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如,民航湖南空管分局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新建场监雷达提出无线电使用频率申请,根据该裁量权基准一次性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省经信委严格按照基准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从受理、审查至作出许可决定在5天内完成,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高效、透明。2015年7月17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推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在交通管理、公安管理、卫生计生、农业管理、水利管理、煤炭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以及全省14个市州开展制订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工作,目前各级行政机关已制定并在网站公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800余个。

  通过推行裁量权基准制度,全省各地各执法单位的裁量权特别是处罚裁量权得到有效控制,行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得到量化控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弹性空间”大大减少,有效遏制了人情执法、同案异罚等不公正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预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以及办人情案、关系案,从源头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进一步优化了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树立了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较好地维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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